
作者:龔先生
據澎湃新聞報道,近日,上海寶山法院審結了一起知名游戲主播邱某狀告視頻UP主郭某的名譽權糾紛案——邱某稱,郭某發(fā)布視頻對某次游戲直播錄像進行評論,對操作的真實性提出質疑,招致網友對邱某的侮辱和謾罵,郭某的虛假、誤導性評論導致邱某社會評價顯著降低,給其名譽造成極大影響。
法院審理后認為,邱某作為網絡公眾人物,面對非惡意的批評、質疑理應有一定的容忍義務,不能簡單地認為一般的質疑和批評就構成侵犯名譽權。被告郭某質疑視頻中的一些表述雖不嚴謹,但仍屬于正常的評論范圍之內,原告應予以理解與寬容,不能據此認為其存在惡意。經法院審理,駁回了該主播的全部訴訟。

公眾人物需要對大眾質疑批評肩負起容忍義務,這并不是第一例。早在2002年,著名球星范志毅訴文匯新民聯合報業(yè)集團名譽侵權案中,法院就曾指出范志毅作為公眾人物,對媒體正常行使輿論監(jiān)督權過程中的輕微損害,應當予以忍受和理解。
公眾人物身份特殊,其暴露在公眾視野中的一言一行都可能隨時引起公眾關注,尤其對于身處光怪陸離的娛樂圈的明星藝人而言,“周一見”“官宣”“在線脫粉”——藝人在讓渡部分隱私滿足公眾好奇心的同時,也在一波一波的曝光和巨大流量中收獲了更高的名望與更多的收益,甚至不排除部分八卦花邊新聞是明星自己向媒體爆料的。
因此,只要公眾人物進入大眾視野,無論是個人私事、工作動態(tài),都會成為公眾合理的興趣點,鎂光燈下的明星夢有滿足大眾心理期許的義務。就像一位女明星說的,“我的日常工作就是時刻以最好的狀態(tài)面對鏡頭!

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社會道德的前提下,滿足公眾知情權和合理興趣的需要,公眾人物必須“忍常人不能忍”,這既是特殊職業(yè)要具備的素養(yǎng),更是法律的要求。
對于公職在身的公眾人物而言,輿論監(jiān)督可能會對其名譽權造成一定困擾。新聞報道本身只要沒有出現事實性的偏差,即使對公職人員的名譽權、隱私權帶來一定困擾,也必須對輿論監(jiān)督權進行優(yōu)先保護。就像有學者認為,一旦官員的個人行為被連接到其公共角色而遭質疑時,就會因公共事務的因素而失去私人的性質。通過適當限制公眾人物名譽權,以此保障輿論監(jiān)督、平衡社會公共利益,十分必要。

當然,龔先生反對以各種違法手段和方式,去探尋公眾人物的私生活和個人隱私,甚至捏造事實,公然誹謗。比如,將公眾人物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員信息、證件號碼等公之于眾。侵犯公眾人物隱私權的行為,絕對不能用滿足公眾知情權做借口,更不能用輿論監(jiān)督做擋箭牌。
兩個月前,北京海淀法院就審結了三起涉及藝人吳亦凡的名譽權案,吳亦凡均勝訴。判決中提到三起案件的當事人關于“吳亦凡公開選妃”的表述內容關涉當事者的公共道德評價,及對公眾人物形象構成事實層面的誹謗,且具有較高的主觀惡意,超出公眾人物應當克制、容忍的限度。
容忍義務作為一種基本法律義務,其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是公民可以對自身的行為做出妥帖的安排和合理的解釋,公眾人物需要對其他公民的這種安排和解釋作出必要的容忍和理解——當然,超過合理限度的容忍,仍然需要法律的規(gu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