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滿企業(yè)“全員降薪”引爭議
法院認定降薪符合企業(yè)用工自主權的法律規(guī)定
本報訊(記者李國)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某建筑公司,因經營困難采取“全員降薪”渡難關,員工湯某認為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按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標準補發(fā)工資。法院認為,公司此舉符合企業(yè)用工自主權的法律規(guī)定。
湯某是該建筑公司的安全員,入職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為10200元。后因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該建筑公司決定實行“全員降薪”,并通過辦公系統(tǒng)向包括湯某在內的全體員工發(fā)出《關于降低薪酬共度時艱的通知》。該通知落地執(zhí)行后,湯某的月工資降至8500元,5個月的工資收入累計少了8500元。
湯某認為公司“全員降薪”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后因要求按原標準補發(fā)工資未果,遂在勞動仲裁后起訴到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公司補發(fā)工資85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但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被告因經營嚴重困難而進行“全員降薪”,降薪方案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和通過,降薪幅度也在合理范圍內,不至于嚴重影響勞動者的基本生活,也不違反原、被告雙方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符合企業(yè)用工自主權的法律規(guī)定。故法院對被告的降薪行為合法性予以確認,對原告要求被告按原標準補發(fā)工資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F判決已經生效。
承辦法官告訴記者,企業(yè)實行“全員降薪”,是為了適度降低成本,以便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得以存活的權宜舉措,原告作為員工應予理解。況且,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公司有權根據經營變化或工作需要對湯某的工作崗位、薪酬待遇等進行調整。
“勞動薪酬是員工生活的重要保障,法律對此有嚴格的規(guī)定,任何形式的降薪都需經過合適的法律程序和合理的安排。與此同時,在企業(yè)與員工的關系中,理解與溝通同樣重要?!北本┑潞阒貞c律師事務所工會主席李建律師說,用人單位在行使經營自主權,決定降薪這一事關員工重大權益的事項時,要注意把握合法合情、程序規(guī)范、范圍公平、幅度適當等原則,嚴格按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兼顧平衡自身經營權和勞動者勞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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