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一旅行社因擅自縮減行程被游客起訴
法院認為,旅行社行程安排存在瑕疵應酌情賠償
春節(jié)假期,旅游市場日益火熱,如果旅行社擅自更改縮減行程,是否應向游客賠償?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民事糾紛。
【案情回顧】
老李退休后酷愛旅游,經常報名參加旅游團前往祖國名山大川,偶爾還會去世界各地游覽瑰麗風景。2023年,老李報名了前往非洲馬達加斯加等地的旅行團,與旅行社簽署的旅游合同約定行程共17天,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的《旅游行程單》亦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雙方約定了17天的具體行程,其中,第13天行程主要為前往穆龍達瓦參觀某著名景區(qū),第14天主要在穆龍達瓦市活動并再次在某著名景區(qū)游覽。
在合同實際履行中,第13天的行程全部在路上,第14天只有傍晚時分短暫參觀某著名景區(qū)。老李對于旅行社的安排不滿意,認為旅行社擅自縮減行程,回國后,就此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
【庭審過程】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就簽訂的《團隊出境旅游合同》《團隊出團通知單》均認可屬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亦未違背公序良俗。
根據(jù)合同約定及出團通知單,第13日的行程包括某著名景區(qū),但實際行程為全天坐車14個小時,晚上9點后到達酒店入住。對此,旅行社稱因天氣原因調整行程。法院認為,旅行社舉證并不充分,無法認定因顯著天氣變化導致行車時間大幅增加,以至于當天除行車外無法安排其他任何行程,應認定旅行社當日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項目。
第14日的預定行程之一為傍晚時分在某著名景區(qū)拍攝落日美景,當日下午即進入某著名景區(qū),亦于傍晚來到預定拍攝地點進行拍攝。但旅行社較早返程的正當合理性并無證據(jù)支持,老李也主張第14日的行程安排不合理,導致老李錯過最佳拍攝時機。法院認為,旅行社作為旅游服務提供者針對此項行程之安排存在一定瑕疵。
該案旅游合同履行地系遙遠的非洲,游客身在異國他鄉(xiāng),因此要求游客現(xiàn)場對于旅行社的行程變更作出激烈的反對并不切實際,游客搜集證據(jù)在回國后訴訟維權實屬適當。同理,如果旅行社改變行程、降低服務標準并不能因為其提前在合同中簡單一句“旅游社有權根據(jù)行程中的現(xiàn)實情況調整行程”而免除相應的責任。
【審判結果】
北京三中院審理后認為,因旅行社未完成第13天約定旅游服務項目,第14天部分履行行為存在瑕疵,結合行程天數(shù)、行程費用及費用構成等酌定旅行社賠償老李5000元。
【以案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旅游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游行程、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等行為,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審理該案的法官金妍熙表示,旅游消費者在選擇旅行社時要仔細查閱旅行社資質,通過正規(guī)渠道選擇合法的旅游業(yè)務經營者,仔細審閱雙方簽訂的合同以及對于行程的安排細節(jié),如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就要在行程中做好證據(jù)保留,并及時通過合法途徑主張權利。金妍熙同時提示,旅行社應當誠信履約,保障游客的合法權利,行程的變更不僅需要征得游客的同意,也要留存相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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