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出臺《實施辦法》優(yōu)化臨時救助范圍和標準
《工人日報》(2025年03月03日 03版)
本報訊(記者邢生祥)近日,青海省民政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fā)《青海省臨時救助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重點優(yōu)化救助對象分類、規(guī)范審核程序、細化救助標準,著力破解基層救助時效性不足、救助隨意性較大、程序不規(guī)范等難題,全面強化社會救助“托底線、救急難”功能。
根據《實施辦法》,青海急難型救助對象范圍包括:對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等,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成員突發(fā)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雖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yǎng)或者醫(yī)療、教育、住房、就業(yè)等其他救助制度的條件,但由于社會救助和專項救助申請、審核、確認期間,其他救助制度尚未生效,而家庭當前已陷入困境,如不立即給予救助則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等。
對于支出型救助對象,青海按照低收入人口分層分類對象類別,將因病、因學、因住房等支出導致基本生活在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明確為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納入救助范圍,包括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保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孤兒、艾滋病兒童、事實無人撫養(yǎng)兒童、防止返貧監(jiān)測對象和其他支出型救助對象。
臨時救助標準方面,青海對急難型救助對象按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困難家庭人口數和困難延續(xù)時限3個要素計算確定救助標準;支出型救助對象根據對象類別、支出情況等,以公式計算為主、分檔救助為輔,合理確定救助標準,防止和避免過度救助。原則上,困難延續(xù)時限一般情況下按1個月至6個月確定,情況特殊的最高不得超過12個月。其他支出型救助對象為1個月至3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