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欠薪老板主動投案后又潛逃
判決認定其不算自首,不予適用緩刑
《工人日報》(2025年08月21日 06版)
本報訊 (記者葉小鐘 通訊員胡仕忠 鐘州瓊)近日,廣東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被告人陳某(化名)故意拖欠員工工資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后,卻在取保候?qū)徠陂g潛逃,法院認定其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并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其拘役4個月,并處罰金。
據(jù)了解,某酒吧經(jīng)營者陳某在經(jīng)營期間拖欠26名員工3個月工資共計8萬余元。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陳某在指定期限前足額支付被拖欠的工資,但陳某仍拒不支付。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陳某主動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日公安機關對其采取取保候?qū)彺胧?。之后,陳某支付了所拖欠的員工工資。
在取保候?qū)徠陂g,陳某未向公安機關報備,多次離開住所地前往外地,辦案機關多次要求陳某回來接受處理,但陳某仍拒不到案。辦案部門決定對陳某予以逮捕并實行網(wǎng)上追逃,后陳某在外地被抓獲歸案。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gòu)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陳某雖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但被取保候?qū)徍鬂撎?,最終被抓獲歸案,其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鑒于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但陳某在取保候?qū)徠陂g違反規(guī)定,經(jīng)多次通知仍不到案,且是網(wǎng)上追逃后抓獲歸案,依法不予適用緩刑,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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