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有關政策執(zhí)行口徑明確
《工人日報》(2025年11月26日 03版)
本報訊(記者周懌)11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fā)布公告,明確了資源稅有關政策執(zhí)行口徑,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從9個方面明確了對資源稅有關政策和征管問題的執(zhí)行口徑,包括不繳納資源稅的情形、部分應稅產品的適用稅目和征稅對象、特殊情形下應稅產品的計稅依據、關聯交易價格明顯偏低的正當理由、自用連續(xù)生產應稅產品定義、減免稅管理規(guī)定和計算方法、不同結算方式下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等。
資源稅是引導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2020年9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資源稅法。近年來隨著資源稅法的深入實施,實際執(zhí)行中出現了部分稅目爭議較大、一些應稅產品定義不夠細化、關聯交易價格偏低的判定理由不夠明確等問題,有關政策和征管執(zhí)行口徑有待明確。
公告明確了各級執(zhí)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yè)單位和組織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罰沒、收繳的資源稅應稅產品,工程建設項目在批準占地范圍內開采并直接用于本工程回填的砂石、黏土等礦產品,屬于不征資源稅的情形。
公告對納稅人開采的凝析油、原油中分離出的油氣田混合輕烴、天然氣中分離出的油氣田混合輕烴,明確了征稅稅目;對納稅人以尾礦為原料對特定礦物組分進行再回收利用和進行資源化利用生產粒級成型砂石顆粒兩種情形,細化了相應的征稅稅目。
在資源稅征稅對象方面,公告對實際征管中征納雙方爭議較為集中的煤炭原礦、選礦產品、鹽類選礦產品和輕稀土、中重稀土等重要戰(zhàn)略資源原礦、選礦產品的概念定義,作了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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