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N”多元聯動化解勞動合同糾紛
本報訊(記者張嬙 通訊員王振鳳 何文婕)王姓姐妹均為聽力殘疾人,二人一同入職某單位已8個月,因單位只與妹妹簽訂勞動合同、發(fā)放工資、繳納社保等,對姐姐卻僅繳納社保。姐妹二人認為該單位侵害其合法權益,將情況向青島市殘聯反映、尋求幫助。用人單位則主張,原計劃僅招用妹妹一人,后與其家屬口頭約定,可一同安置姐姐,但僅為姐姐繳納社保。雙方雖經多次交涉,但難以達成一致。
為推動糾紛快速、高效化解,山東省青島市殘聯依托“總對總”在線多元解紛機制,將案件線索反映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法院指導下開展糾紛調處工作。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按照涉殘案件“優(yōu)先立案、優(yōu)先調解、優(yōu)先審判、優(yōu)先執(zhí)行”原則,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依托與市殘聯建立的“1+N”涉殘疾人糾紛調解機制,由殘聯牽頭成立一支由涉殘糾紛調解員、助殘公益律師和手語翻譯等訴訟輔助人員組成的專業(yè)調解團隊,一同參與調解。
調解中,考慮到聽力殘疾人的溝通障礙,法院安排手語翻譯協助調解員,耐心與當事人及其家屬溝通,詳細解釋調解流程、當前進展情況及后續(xù)擬采取措施,引導她們以平和的心態(tài)配合調解工作,營造良好的調解氛圍。
隨后,調解團隊與用人單位進行溝通,通過釋法明理、列舉類案等方式向其說明仲裁及訴訟方式可能存在耗時長、解紛成本高等問題,引導通過調解方式化解糾紛。最后,在雙方“面對面”調解中,就案件涉及勞動合同簽訂和經濟補償認定問題,進一步釋法說理。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另一方面,殘疾當事人應考慮用人單位善意的出發(fā)點,在合理合法的框架內表達訴求,促使雙方以客觀、理性的態(tài)度推動糾紛妥善解決。最終,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簽訂調解協議,用人單位按照殘疾當事人意愿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按規(guī)定向當事人支付雙倍的8個月工資和經濟補償共3.4萬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