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車輛駕駛員上崗5天受傷,運輸公司須擔責嗎?
內部掛靠協(xié)議不能免除用人單位責任,法院判定勞動者與掛靠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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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備受關注的勞動爭議上訴案作出終審判決,在車輛掛靠經(jīng)營模式下,駕駛員與掛靠單位之間構成勞動關系。律師表示,此判例為貨車司機依法維護自身勞動權益提供了明確的司法指引。
在車輛掛靠經(jīng)營模式下,駕駛員與名義上的登記車主(掛靠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近日,新疆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備受關注的勞動爭議上訴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上訴人山東省聊城市高唐縣某甲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的請求,維持了原審法院關于確認該公司與駕駛員楊某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判決。
上崗5天后受傷,公司不愿擔責
2024年2月,駕駛員楊某看到運輸公司的招聘信息,隨后去應聘上崗,駕駛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從事運輸工作。上崗后5天——2024年2月15日,楊某在工作期間因幫師傅修車導致腳部受傷住院治療,此后因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楊某向新疆哈密伊吾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其與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仲裁委確認楊某與運輸公司于2024年2月11日至2024年2月15日存在勞動關系。運輸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伊吾縣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楊某由當時作為運輸公司淖毛湖區(qū)域業(yè)務負責人的王某乙招聘對接,從事該公司安排的任務,駕駛的車輛登記在該公司名下,工資由該公司財務人員發(fā)放,且運輸業(yè)務屬于該公司主營業(yè)務組成部分。法院判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駁回了運輸公司的訴訟請求。
運輸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運輸公司強調案涉車輛實際所有人為高某,是其“掛靠”在公司名下經(jīng)營。雙方簽訂的《掛靠車輛合同書》明確約定車輛所有權、運營權、盈虧均由高某自負,駕駛員招聘與管理亦由高某主導,并特別約定所聘駕駛員與運輸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同時,運輸公司提交證據(jù)試圖證明楊某的工資系由高某個人委托其表姐(同時也是公司財務人員王某甲)進行發(fā)放,資金來源于高某,公司并非薪酬的實際承擔者。
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成為案件焦點
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確認楊某與高唐縣某甲運輸有限公司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核心在于審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具備人身從屬性和經(jīng)濟從屬性。
本案中,關鍵事實在于:楊某系通過運輸公司當時的區(qū)域負責人王某乙招聘入職,相關工作指令也來自王某乙;其駕駛的車輛登記在運輸公司名下,所從事的運輸業(yè)務屬于運輸公司的經(jīng)營范圍;其工資雖經(jīng)查明最終來源于車輛實際所有人高某,但是通過運輸公司的財務人員王某甲賬戶進行發(fā)放。
法官著重指出,楊某對于運輸公司所稱的“高某委托招聘、委托發(fā)薪”等情節(jié)并不認可。在此情況下,運輸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jù)證明楊某在入職時明確知曉其雇主僅為高某個人,且其工作是直接接受高某的而非運輸公司的管理。其簽訂的《掛靠車輛合同書》中關于勞動關系排除的約定,屬于掛靠雙方內部的約定,并不能直接對抗不知情的第三方勞動者。當掛靠車輛以被掛靠單位名義對外運營,且對外顯示由被掛靠單位人員進行招聘、管理和支付報酬時,從保護善意勞動者信賴利益和維護勞動法律秩序的角度出發(fā),可以認定勞動者與被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掛靠協(xié)議不能免責,勞動者勝訴
哈密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運輸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充分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陜西至正(國際港務區(q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建勇認為,本案的審結,再次明確了在車輛掛靠經(jīng)營普遍存在的物流運輸領域,司法實踐中判斷勞動關系是否成立,并非簡單依據(jù)車輛所有權的內部約定。該案警示運輸企業(yè),僅僅依靠一紙內部掛靠協(xié)議并不能當然免除其作為法律意義上登記車主和運營資質出借方可能承擔的用人單位責任。
“企業(yè)必須加強對掛靠車輛運營的規(guī)范管理,明晰用工主體,避免因管理混同而導致法律責任風險,同時這個判例也為廣大貨車司機依法維護自身勞動權益提供了明確的司法指引?!睆埥ㄓ抡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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