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逆向派遣”勞動者行為被判無效
本報訊(記者吳鐸思 通訊員方宏飛)勞動者在同一崗位連續(xù)工作4年,工資由派遣公司發(fā)放,他與誰存在勞動關系?近日,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通過勞務派遣形式將勞動者“逆向派遣”回原崗位工作的行為無效,勞動者與實際用工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判令用工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2萬余元。
2021年3月,李某入職贛州某公司(某甲公司)從事焊工崗位工作。入職不久,公司安排他與一家勞務派遣公司——某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勞務派遣的形式將他派回某甲公司繼續(xù)擔任焊工。此后近4年里,李某的工作地點、崗位、內容始終沒有發(fā)生改變,只是“用人單位”從某丙公司又換成了某乙公司。
2024年12月,公司以經營困難、采取縮減人員規(guī)模措施為理由,通知李某等5名人員被退回派遣公司。李某實際工作到2024年12月31日。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贛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裁決某乙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5021.72元,用工單位某甲公司支付15065.16元。兩家公司均不服,訴至法院。
某甲公司訴稱,李某與某乙公司簽訂了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由某乙公司發(fā)放工資、繳納社保,某甲公司僅是用工單位,不應承擔用人單位責任。李某則認為,他入職時是某甲公司直接招聘,一直受該公司的管理和工作安排,所謂勞務派遣只是公司規(guī)避法律責任的操作。
法院審理認為,李某入職某甲公司后,近4年時間在同一崗位工作,該崗位是公司主營業(yè)務崗位,明顯不屬于“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某甲公司的做法構成“逆向勞務派遣”,應認定無效。
法院認定,李某與某甲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某甲公司在經營困難情況下解除與李某的勞動關系,應支付經濟補償金20086.88元。某乙公司明知李某一直為某甲公司提供勞動,仍配合某甲公司從事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逆向勞務派遣活動,存在明顯過錯,對其中5021.72元承擔連帶責任。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逆向勞務派遣”是指用人單位將原本與自己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安排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后,再派回原崗位工作,意在規(guī)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降低用工成本。勞動者如遇類似情況,應保存好相關證據,以便在維權時證明真實用工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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